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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註冊
簡要說明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的優越性
手續更簡便 目前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達70多個,其中包含了除加拿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業大國。通過一份簡單的申請書,就可以指定所有這些國家,相對於逐一國家指定(每個國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請書)、申請書式的填寫大大方便。在申請方面的簡便還表現在規費的支付上,申請人可以一次性的費用向原屬局的主管機關或以瑞士法郎向國際局直接支付,省去了相對於逐一國家指定時需向不同國家分別支付外幣的繁瑣。
費用更划算
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
一是基礎註冊費;
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
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
國際註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註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情況更明白
每一個國際注冊商標可以只有一個註冊證,由於國際局對於每個國際注冊商標包括駁回、變更、轉讓、續展等在內的情況都詳細登記,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註冊號通過國際局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
進行查詢,其商標在所有指定國家的基本情況一目了然。如果逐一國家指定,在不同的國家就有不同的註冊證,每個國家註冊的情況也需要分別查詢,相對於馬德里國際註冊,顯然要麻煩得多。
時間更節省
申請人從向商標局提交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之日起,一般6個月左右即可取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頒發的商標國際註冊證明,其上載明商標的國際註冊號和國際註冊日。當然,該商標國際註冊證明只是表明國際局收到了國際註冊申請,並經審查符合國際局的要求,已經或者即將把該申請提交給各指定國進行審查。該商標能否在各指定國獲准註冊,要以各指定國的審查為准,從國際註冊日起算,如果12個月內沒有收到協定國或者18個月內沒有收到議定書國發來的拒絕給予商標保護的駁回通知書,即表示該商標已在該協定國或議定國自動得到了保護,對於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註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約為3年~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從申請到取得商標國際註冊證書,再到意大利按規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註冊的時間短很多。
辦理途徑
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途徑:委託HKBSS港浚商務來辦理。
辦理步驟
委託HKBSS港浚商務來辦理的,申請人準備申請書件 → 由本司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規定繳納註冊費用
申請書件的準備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填寫並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2)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複印件2份;
以公司名義申請,附公司登記證書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以個人名義申請,附身份證或者護照複印件。
已申請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或《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4)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本公司提供)。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註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商標國際註冊人可在註冊後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撤銷國際註冊。
4、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刪減商品和服務。
6、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申請國的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申請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申請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申請國已經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申請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或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申請國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申請國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申請國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申請國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申請國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申請國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申請國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申請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7、
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下載網址為:
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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