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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併購境內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爲外商投資企業(稱爲“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産且運營該資産,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産,並以該資産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産(稱爲“資産併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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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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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需要在營業執照頒發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者出售資産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特別情况需要延長的,得到審批機關批准後,在6個月內支付60%,1年內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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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進行股權併購的情况下,投資額和註册資本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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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册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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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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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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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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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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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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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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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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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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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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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所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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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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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公司的股東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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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公司的資産評估報告(需由有資質的資産評估機構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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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公司申請變更爲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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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後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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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購買境內企業股權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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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公司的上年度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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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和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註册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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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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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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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併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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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爲,也就是“再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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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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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需要前提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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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註册資本繳足
2) 開始盈利
3) 無違法經營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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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的累積投資額不能超過自身淨資産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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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審所需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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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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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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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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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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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之資産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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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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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資公司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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